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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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鄭仁琦 被告嘉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給付原領工資每日為新臺幣(下同)1,746元、每期於次月5日前支付至原告治療終止恢復工作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終日無法確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6,372,900元(計算式:1,746元×365日×10年=6,372,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7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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