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李民原告與被告大弘農產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4,7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