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複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被告 李宗鴻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廖椿堅 律師 李明顯 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怡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