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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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08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鄭志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租用電信設備時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其中辦電信設備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補正之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其中辦電信設備之證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