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7號上訴人 郭玲玲 被上訴人 林泓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7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就原判決全部不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