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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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政府、丁○○、乙○○、丙○○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價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額觀上利益定之;如為建物,請依房屋稅單計算,或依興建所需費用計算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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