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又於同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