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3月22日、6月30日分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1年確定(聲請書誤載為2年9月,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271、634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9月、1年確定,經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323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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