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昌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昌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昌澤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三之⑥、⑦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及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5月││││②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4月││││③有期徒刑3月│③有期徒刑3月│③有期徒刑4月││││④有期徒刑3月│④有期徒刑3月│││││⑤有期徒刑3月│⑤有期徒刑3月││││││⑥有期徒刑7月││││││⑦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4日│①103年10月8日│①103年10月18日│①103年11月1日││││②103年10月11日│②103年11月28日│②103年12月2日││││③103年10月11日│③103年12月13日│③103年12月5日││││④103年10月11日│④103年11月6日│││││⑤103年10月28日│⑤103年11月29日││││││⑥103年11月1日││││││⑦103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038號│字第10600號等│第1554號等│第353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34│104年度簡字第379│104年度易字第157號│104年度簡字第94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8日│104年6月1日│104年6月3日│104年7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34│104年度簡字第379│104年度易字第157號│104年度簡字第942號││判決││號│號││││├──┼─────────┼─────────┼──────────┼──────────┤││確定│104年6月9日│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5年1月19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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