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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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正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正中因侵占案件,經鈞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1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
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6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