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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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77號
第2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若羚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