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宜珍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商標圖樣之項鍊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01年10月1日,在網際網路露天拍賣網站上,發現被告盧宜珍涉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並於102年3月2日循線查獲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2年6月2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78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該案中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商標圖樣之項鍊1條,係被告所有且供販賣之物,業經其供訴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宜珍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84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829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102年度偵字第7843號卷【下簡稱偵卷】第18至19、23頁)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商標圖樣之項鍊1條,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鑑定證明書各1份(見偵卷第14頁背面、第9頁、警卷第9頁)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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