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分配獲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廖俞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分配獲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2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月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