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役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林宏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主祥 等間確認通行役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如附圖所示長22.5公尺及寬4公尺之該部分土地有通行權(詳起訴狀附圖),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通行之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即22.5公尺4公尺=90平方公尺),按起訴時即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945元計算。經核為535,050元(計算式:90平方公尺×5,945元=535,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