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林金能 被告 葉冠足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4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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