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280│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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