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蔡瑞芬 被告 張聰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