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施拱揖 特別代理人 施徐素香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被告 邱儒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世華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