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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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藏鋆上列被告因違犯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0年度緩字第190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三國志II威力加強版」盜版遊戲光碟片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藏鋆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三國志II威力加強版」盜版遊戲光碟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或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擅自散布非法重製光碟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0年度偵字第137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警佯為買家,向被告購取之扣案「三國志II威力加強版」盜版遊戲光碟片1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偵卷第10頁、第58至59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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