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蕙鎂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就詐欺等罪提起上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原判決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三、十五、十八至二十三各罪(即附表三編號十四、十六、十七以外之罪),或係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係刑法第216條、第214條、第215條而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均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關於上開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