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吉清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武士刀貳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
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吉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10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等情,亦有該武士刀之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6月15日桃警保字第1060039080號函暨所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照片可參,足認扣案之武士刀2把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係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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