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王育文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廣亞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廣亞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三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廣亞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查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8屆董事會第8次會議紀錄、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教育部111年10月13日臺教技(二)字第1110097146號函可證,堪認為真實。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32條涉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屬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而上開修正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第三十二條本法人解散清算後,所賸餘財產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第三十二條本法人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由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歸屬於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或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修訂本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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