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91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添舜 法定代理人 林源池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 律師
沈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莊淑媛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洪建成 訴訟代理人 洪停芝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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