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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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陳建嘉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000元(即依原告在起訴狀記載其購買系爭動產之價款各為22,000元及7,000元,合計為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