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再字第1號抗告人 陳澤介 上列抗告人與 楊美惠 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本院所為102年度家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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