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文到三日內補正下列資料:
一、整理爭點(註:非歷次資料之併合,而需加以整理為一次資料),將該資料附
T.X.T檔名之磁片過院,另將副本逕送對造並副知本院。
二、請依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再開辯論聲請狀所載所欲傳訊之證人「 金妮 」之地址過院,以憑傳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