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三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七八三一號等),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上易字二七四二號(聲請書誤載為二十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年三月一日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緩刑撤銷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趙子榮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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