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伍萬柒仟伍
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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