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即 陳俊華 右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