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兼被告 鄭銀祝 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請求被告 徐武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均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鄭銀祝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698,506元及法定利息。是以上訴人鄭銀祝之上訴利益為21,698,50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440元。另上訴人徐武正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至少500,000元及法定利息。是以上訴人徐武正之上訴利益為10,317,424元(計算式:9,817,424元+500,000元=10,317,42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2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鄭銀祝、徐武正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