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3號債權人 劉芫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薛東郎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薛東郎、 薛昌營 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向「薛昌營」請求之依據、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民國112年1月3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仍釋明不足,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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