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張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侯華光 (即 陳梅玉 之繼承人)、 侯華民 (即陳梅玉之繼承人)、 侯華忠 (即陳梅玉之繼承人)、 陳華貞 (即陳梅玉之繼承人)、 侯雪瑩 (即陳梅玉之繼承人)、 徐華瑩 (原名: 侯華瑩 )(即陳梅玉之繼承人)、 侯萍瑩 (即陳梅玉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徐華瑩是否為被繼承人陳梅玉之繼承人,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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