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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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5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515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