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十一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十一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肆拾捌萬參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