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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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下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拾部(貳拾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係位於新竹市○○街○○○號「詠翔影視社店」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盜版VCD光碟係未經著作權人得利影視股份有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另附表編號十所示之盜版VCD光碟亦係未經競達影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競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意圖營利,並以之為常業犯意,以每部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向新竹市花園夜市某不詳姓名之攤販購入如附表所示盜版VCD後,旋即於九十三年十月下旬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止在上址以每部八十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意圖營利,並賴以為業,侵害得利公司及競達公司之著作權,嗣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盜版VCD十部共二十片。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所為自白之陳述。
(二)證人 鄭武吉 之證述。
(三)告訴代理人 陳佳松 、甲○○、 張鄭毅 、 張明憲 之指
(四)得利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麻公主」、「十面埋伏」、「2046」、「鐵男躲避球」、「航站情緣」、「加菲貓」、「紅磨坊」、「勇士們」、「美麗境界」、「 阿羅漢 」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電影片准演執照、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度授權合約書、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書、環球公司延長合約證明、(阿羅漢)版權讓渡證明書各一份
(五)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現場照片七張。
(六)扣案之盜版VCD十部共二十片。
(七)被告乙○○既亦供承將所扣得之盜版影音光碟置放於所經營之詠翔影視社店內出租予不特定之消費者,資以獲利,另被告乙○○復於偵查中自白係自九十年五月即向證人鄭武吉頂讓詠翔影視社店經營錄影光碟之出租營利,又經告訴代理人 吳明憲 指稱:被告乙○○自九十三年十月下旬起即有出租盜版影音光碟之犯行,是認被告乙○○出租未盜版影音光碟顯有營利之意圖,且有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之常業犯意。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爰審酌被告忽視近來國內對於著作權之保護觀念日熾,卻仍出租盜版影音光碟,造成著作權人財產之損害及著作人智慧結晶之戕害,更間接危害我國在國際間之評價及形象,查獲之盜版影音光碟數量為十部二十片,幸被告出租期間僅十日左右,危害非鉅,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參,因一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件犯行,被告經本次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三年,並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十部二十片,係被告所有供意圖營利而出租以之為常業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屬實,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逕行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
片名數量著作權人
一、紅磨坊2片得利公司
二、勇士們2片同上
三、十面埋伏2片同上
四、美麗境界2片同上
五、航站情緣2片同上
六、20462片同上
七、鐵男躲避球2片同上
八、珈啡貓2片同上
九、麻辣公主2片同上
十、阿羅漢2片競達公司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