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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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 彭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光煥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故請陳報原告欲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通行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因73-3、74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不同,尚無法依前所陳報之通行總面積470平方公尺計算所增價額)?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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