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德勝 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南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6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上訴利益應為新台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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