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78號再審原告 羅志誠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79年度重訴字第23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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