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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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4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貫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傅貫衷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
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見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02號卷第22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8080號被告傅貫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現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傅貫衷於民國104年7月17日上午10時47分前後,在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嘉和網公司)辦公室內,持鋁棒砸毀該辦公室內放置之鍵盤2個、電腦螢幕1個(另毀損中嘉和網公司員工私人所有之杯子2只、電風扇1台部分,未據合法告訴,另行簽結),足生損害於中嘉和網公司。案經中嘉和網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傅貫衷上揭毀損之犯罪事實,有以下之證據足以證明,其犯行堪足認定:
(一)告訴代理人 楊耀騰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二)中嘉和網公司內所設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現場相片共8張;
(三)中嘉和網公司內物品遭毀損情形相片23幀;
(四)被告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請依法酌情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檢察官楊大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慶皇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