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40號原告丁○○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與計算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補繳。此裁定於96年6月22日寄存送達起訴狀所載原告送達地址,已於00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今並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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