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六二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壢監裁字第五三-D一A六0四六三二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不得駕駛車輛,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分別設有規定。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縣○○鄉○○路○○段○○號前,為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舉發酒後駕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下稱中壢監理站)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吊扣期間自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止,詎異議人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十七時十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未注意車前狀況,連續追撞前方同向分別由 吳貴昇 、 唐華南 、 魏秋雲 、 林玉娥 等人所騎乘之機車,致吳貴昇、魏秋雲受有傷害後,竟未停車對於傷者施以救護,反加速直行逃逸,致再撞及同前前方由 林振堂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後保險桿後,經吳貴昇、林振堂合力攔阻始防止逃逸,嗣經到場處理事故之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警員舉發「駕照吊扣期間行駛公路。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並填掣九0桃警局交字第D一A六0四六三二號違規通知單移送中壢監理站裁罰,經中壢監理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壢監裁字第裁五三-D一A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九千元,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三、異議人雖具狀聲明異議,惟並未附具理由,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庭。然查:異議人前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縣○○鄉○○路○○段○○號前,為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舉發酒後駕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下稱中壢監理站)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吊扣期間自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止,有中壢監理站違規查詢報表一份在卷可稽,詎異議人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十七時十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同向由吳貴昇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機車,致吳貴昇人車倒地,右手受有傷害,惟異議人於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後,並未停車對傷者施以救護,反加速直行逃逸,慌亂間又依序追撞同向車號000-000號機車(由唐華南騎乘,未受傷)、MG三-八九九號機車(由魏秋雲騎乘,受有右腳、左手、頭部傷害)、EWH-五0三號機車(由林玉娥騎乘,未受傷)等三部機車,詎異議人於連續追撞吳貴昇等人所騎乘之四部機車,分別致吳貴昇、魏秋雲受有傷害後,猶思加速逃逸,幸當時為下班交通尖峰時間,於異議人再次追撞同向由林振堂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後保險桿停住後,經吳貴昇、唐華南、林振堂合力攔阻始防其逃逸等情,業據被害人吳貴昇於警詢時證稱:「我騎乘STU-二二二號機車, 王某 駕車在我進入外側車道約二十公尺處,由我騎車的後方追撞我,王某是第一個撞到我,該車車頭直撞撞到我騎的車尾,我結果人車倒地,然後該車繼續追撞三部機車,分別由唐華南、林玉娥、魏秋雲騎乘,其中魏秋雲被該車撞及飛出車外,後又撞到林振堂的小客車才停下來,他邊開車我邊拉他下車,後來車子停了我才拉他下車」,被害人唐華南證稱:「我當時騎乘RVI-五九五號輕機車,於右述時地由中園路往中華路方向直行,在右述地點被由甲○○所駕駛的自小客JI-0二三0號撞到我後方的機車,而我後方的機車摔倒後滑行時撞到我的機車的左側,使我摔倒,我馬上爬起來,就看見一自小客一直衝撞其他的車輛,我馬上去追自小客車,並拍他的車窗請他下車,但是他並不理會動作,仍一直追撞其他車輛,直到自小客頂到由林振堂所駕駛之自小客後才停止,」,被害人魏秋雲證稱:「我騎乘重機車MG三-八九九號沿中園路最右側車道直行往中華路方向行駛,與甲○○駕駛自小客車JI-0二三0號沿中園路直行往中華路方向行駛,該車與我所騎的機車如何碰撞而發生交通事故,我並不清楚,只感覺到機車後方有股力量將我騎的機車往前推」、「我右腳、左手及頭部受傷,機車左側損壞,送天晟醫院就診」,被害人林玉娥證稱:「...由甲○○駕駛JI0二三0號自小客車中園路亦往中華路YKK同向方向行駛,並先撞到我的同事魏秋雲所騎乘機車MG三-八九九號,再往前撞到我的車輛EWH-五0三號,並將我的車繼續往前推撞,我的前車擋風板被追撞到前車由林振堂駕駛Z六-五五九一號自小客,之後我的車輛被彈到路旁倒地...」,被害人林振堂證稱:「我駕駛Z六-五五九一號自小客車由中園路往中華路方向行駛,行經中壢市○○路○○○號前紅燈停止,正等待綠燈,忽然聽見後方有撞擊聲音,這時綠燈已亮,我正要前進,這時突然有二輛機車撞上我後保險桿,我立即剎車,準備下車查看,這時由甲○○所駕駛JI-0二三0號自小客車也撞上我後保險桿,我車向前滑行了約五公尺,我立即拉手剎車,這時車才停住,當時有兩名男子拍打甲○○車子,請其下車,但甲○○就是不下車,我們三人就合力請其下車,並在現場等待警方前來處理。」等語。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九幀在卷可稽,異議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之事實,至為明確,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車輛,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依首揭法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九千元,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其認事用法,洵無違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