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77號

原告 張月蓮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

被告 陳碧雲

訴訟代理人 徐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為下列補正,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補正事項:

㈠請說明其所患右側肩部粘連性囊炎(五十肩)是否為宿疾?倘係因本件車禍所致,其證據為何?

㈡請提供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1日存摺交易明細,並確認有無收受64,260元之強制險給付。

二、被告應補正事項:

 ㈠請提供被告投保之保險公司已於110年11月1日給付強制險理賠金64,260元予原告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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