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77號
原告 張月蓮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
被告 陳碧雲
訴訟代理人 徐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為下列補正,特此裁定
。
一、原告應補正事項:
㈠請說明其所患右側肩部粘連性囊炎(五十肩)是否為宿疾?倘係因本件車禍所致,其證據為何?
㈡請提供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1日存摺交易明細,並確認有無收受64,260元之強制險給付。
二、被告應補正事項:
㈠請提供被告投保之保險公司已於110年11月1日給付強制險理賠金64,260元予原告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