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秩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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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聲字第8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黎晉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於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1527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黎晉發(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11年2月2日17時24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日月光秀泰影城內),雙方於看電影期間,黎晉發以腳連續踢 賈玉鵬 椅子,賈玉鵬起身理論,證人 黎錦玉 (黎晉發胞姊),即起身向賈玉鵬道歉,黎晉發突向前朝賈玉鵬眼部揮拳,賈玉鵬亦攻擊黎晉發,雙方以徒手互相鬥毆之行為,明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雙方各裁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跟姊姊去土城日月光秀泰影城觀看電影,異議人在看電影的時候蹺腳碰到前面的坐椅,但異議人前方並沒有坐人,斜前方的賈先生就站起來罵異議人跟姊姊,因為異議人是外國留學生剛到台灣來讀書,對於華文真的聽不懂,姊姊看到賈先生很生氣後就馬上站起來道歉,然後姊姊請朋友叫服務員上來幫忙溝通協調,然後服務員來協助協調賈先生還罵服務員,當下賈先生說不想跟服務員溝通,賈先生說要打電話給警察,服務員就出去打電話給警察,請台灣的警察來幫忙異議人處理這件事情,然後賈先生就很生氣從前面快走到後面,因為姊姊護著賈先生就打異議人姊姊的頭,然後異議人害怕閉上眼睛試著保護姊姊用手擋住不再被賈先生攻擊,然後賈先生就反過來打異議人了,然後賈先生就一直打異議人,直到台灣警察到電影院裡面才停手,111年2月25日下午異議人被學校通知有警察來找異議人簽處分書,但是異議人看不懂裡面寫什麼,是透過老師跟同學的解釋才了解,所寫的內容跟當天發生的事情不一樣,異議人想要申訴,不是異議人先動手的,為什麼要說是異議人先動手的,請台灣的警察幫忙異議人調查這件事情,讓異議人能夠放心在台灣讀書。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81)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本件異議人雖辯稱係因賈玉鵬先攻擊,其僅係自衛云云,然查,觀諸卷內異議人於警詢時陳述:「當時情況為我與姊姊黎錦玉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秀泰影城內欣賞電影,當時坐在10廳8排8號、9號位置,賈玉鵬坐在我們前排右方,電影途中我有翹腳不慎踢到前排,但是前排是空位,電影快要結束的時候賈玉鵬就突然衝過來邊罵我們邊動手,拉扯途中賈玉鵬並請電影院服務人員報警,警察到場時雙方才停止拉扯」;而賈玉鵬於警詢時陳述:「當時情況為我坐在秀泰電影院7排8號或10號的位置,為黎錦玉姊弟的前排,電影觀賞的時候他們連續踢了我的椅背6次,期間我屢次回頭他們卻依然故我,後來我請電影院的服務人員到場處理,服務人員說請組長到場處理,在等待組長過來的期間內,黎姓姊弟又踢了我的椅背1次,我便起身至他們座位理論。黎姓姐姐便起身擋在我與他弟弟之間並跟我說對不起,他弟弟卻突然跑過來往我右眼角揍了一拳,接下來我們3個就拉扯在一起,我並請電影院服務人員幫忙報警」等語,是依上陳述,雙方因異議人看電影踢前排椅背乙事而起糾紛,並有互為拉扯之情;又前開事故後,賈玉鵬受有右眼瞼擦挫傷、異議人受有嘴巴擦挫傷流血及右邊頭部痛之傷害,此據異議人及證人賈玉鵬陳述在卷,堪認雙方於事故時有互毆成傷情事,是以,異議人辯稱僅有自衛云云,顯與客觀事證相悖,洵不可採。異議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