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告 林嬪君

訴訟代理人 吳陵微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連豐

被告 簡言軒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吳孟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時免繳納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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