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告 林嬪君
法定代理人 林連豐
被告 簡言軒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吳孟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時免繳納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