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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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410號
原告 林傑
被告 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18,000元(見本院卷第9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居所在宜蘭縣○○鎮○○街00號3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區存匯作業中心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等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