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明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同年7月2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經本院囑託郵務機關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 陳報 之住所南投縣○○鎮○○里○○路○○○○號,因不獲會晤上訴人,已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上訴人之同居人即上訴人之兄 宋玟興 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人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是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自送達日翌日起算7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應於同年8月8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仍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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