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明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明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業經本院囑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長官於民國105年6月14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而上訴期間為10日,加計在途期間6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同年月15日起算,上訴期間應於同年月30日屆滿。本件被告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