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 洪信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振義 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6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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