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50號抗告人 劉錦源 相對人 沈榮章 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欄中關於「 朱守軒 」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榮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林慶郎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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