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62號、第2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真實發現,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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